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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他人商标用作店招,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在越来越重视知识经济的今天,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容小觑。对于多数生产或销售型企业来说,企业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财富。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则案例为您分析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界限问题。

案例简介:

A公司是我市一家专门生产、销售各类电子产品的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已申请注册了注册商标达20余件。2010年,A公司在电脑等电子产品上申请注册了”AOA”商标,并于同年12月核准注册。此后,A公司在其生产的某品牌电脑上开始使用”AOA“商标,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多家经销商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5年,李先生注册成立了B公司,在上海市某电脑城主要从事各类品牌电子产品的销售,使用店招为“电脑专卖店“。自20162月开始,李先生从正规渠道购得A公司的某品牌的“AOA”电脑,并进行销售。201610月,李先生将A公司的“AOA“商标放大后,交给打印店打印制作了新的店招”AOA专卖店“。

A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向B公司及李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店招。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店内有销售“AOA”电脑,店招”AOA专卖店“是属于指示性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拒绝拆除。

20171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店招,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裁判:

20175月,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作“店招“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远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放大并用作店招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如李先生所述自己销售A公司产品即当然可以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或者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B公司销售有A公司的产品AOA”电脑为指明其销售的产品信息应当允许其在合理范围内对商品进行适当地宣传,比如在店内的宣传上使用指示性、描述性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出售有该产品,但是该使用不得超出合理的界限。

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理由如下:第一,其直接将A公司的商标AOA用作店招,其使用方式显然构成“突出使用”;第二,其并非A公司的专卖店,却声称专卖店,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甚至有恶意攀附A公司知名度以获取经营利润之嫌疑。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伪造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虽并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对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扬远律师提醒您: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所有企业不得不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保护好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富,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侵权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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