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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诉讼财产保全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行为,限制了他人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保全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的责任呢?扬远律师通过案例来向您说明。

【案情简介】

陈先生原先为了追讨工程款,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并申请保全房产公司400万元的财产。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房产公司给付陈先生16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在追讨工程款诉讼中,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两份。陈先生选择以单价较高的合同价款为诉求金额,并申请保全房产公司400万元的房价款。这一选择被房产公司认定为陈先生申请保全错误的直接体现,且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也远低于400万元。房产公司遂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形下,其在诉讼中选择其中一份进行主张,并无明显重大过错,未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加之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能认定陈先生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最终法院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扬远说法】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在认定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评判的标准。由于每个案例都有其不同之处,因此在申请保全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能够得到更为稳妥的方案。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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