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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店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卢大牛与其女朋友在旅店住宿,凌晨4时许,女友发现男友卢大牛死亡。当天,卢大牛的家属向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侦查及法医鉴定,认为卢大牛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平南镇城区某旅社是林老板租赁属于张某、刘某所有的一幢房屋而经营的一家旅社。林某本应是该旅社的经营者,但卢大牛死亡时,林老板已经将该旅社转让给叶先生经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林老板、叶先生经营旅社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依法依理应确保其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但因其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卢大牛被房间内卫生间的液化气泄漏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对卢大牛的死亡,被告林老板、叶先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卢大牛在使用旅社卫生间液化气热水器后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事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全案分析,被告林老板、叶先生承担9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由卢大牛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经营者应当承担他人的损害责任。什么是合理范围呢?在本案中,旅店未能对设备进行合理的检查、未能提示顾客规范使用热水器,导致卢大牛死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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