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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谁该承担责任?
案情:2017年5月,16岁的艾克在课间休息时(无老师在场),遭同样16岁的同学小杰抱起后摔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胳膊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十多万元,并给艾克在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 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相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在教学期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向何者追责?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何时承担呢?下面,让我们来探究一下这些问题。 1.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认定,找到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文化和知识而设立的机构,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而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 2.学校何时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3.本案中应向哪一方追责? 在本案中,艾克受伤是由于小杰在课间休息时嬉闹所致,老师当时并不在场,老师也没有课间一定要在教室内照看孩子的义务,所以本案校方并无过错。也就意味着,校方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则应是小杰。由于小杰是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所以艾克一方应该向法院起诉小杰及其监护人,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扬远律师团队民事法律中心,长期专注于民事法律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凭借专业力量,依法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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