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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被铲车碾压,谁来赔偿受伤工人?
【案情简要】 周老板最近要建一座钢板房,通过中间人找了没有任何资质的何先生施工。何先生雇佣了杨工和李工等人开始施工。开工没几天,李工在沟里接水管时,杨工开着铲车遛进沟里,造成李工身受重伤。 李工为了得到赔偿,将周老板和何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为调查事故原因,确定赔偿责任,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某某民房建筑铲车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的直接原因确认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铲车司机杨某某无证进行铲车作业,驾驶时精神不集中,导致铲车溜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为“周某某安全意识不够,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队。何某某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临时雇佣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铲车作业,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技术知识,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李工受何先生雇佣,在施工时受伤,且受伤原因是另一施工人杨工所致,因此何先生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而周老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对由此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受伤的李工,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过程程度,对原告李工的人身损害后果,由被告何先生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周老板承担20%赔偿责任。 【扬远律师点评】 为什么周老板与何先生是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呢? 李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周老板与何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经法院查明,周某某一次性付给何某某3万元费用后由何某某负责具体施工,其与何某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周老板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与何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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