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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触电受伤,该找谁索赔?
【案例简介】 王先生买了一处临河的宅基地。王先生与妻子简女士最近在家里重新装修房子,有一天两人把钢筋扛到楼梯上时,简女士意外触电倒地。万幸的是,两人只受了轻伤。出院后,王先生与简女士越想越觉得应该要个说法,可真正要起诉的时候却傻了眼,该找谁赔偿比较好? 话说回来,王先生的宅基地原本是向A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当初某县政府为了开发本地旅游资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开发建筑一条当地特色民俗风情街。但是安装电缆的工程当初是A房地产公司开发该项目后,与B电气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所安装的。再者,在电缆安装完工验收后,是由供电公司一直在给电缆供电。王先生不知道该找谁要个说法,索性将以上公司和当地乡政府全都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除上述事实外,法院经庭审还查明: 2010年1月,A房地产公司与当地乡政府签订合同开发风俗街;2010年5月,B电气开始承包风俗街的地下光缆安装工程,直至2011年4月底完工。 2013年6月,王先生向A房地产公司购买宅基地,王先生需在三个月内施工开始建房。由于王先生购买的宅基地位于供电公司经营的高压电线杆下,因此供电公司曾于2014年3月、2014年5月向王先生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王先生停止施工。 2014年12月,王先生与简女士将钢筋抬上二楼时,简女士触电受伤。 经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受伤的王先生在本案中承担40%的责任,A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责任,当地乡政府承担1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后A房地产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远律师分析】 王先生触电受伤的诉讼,争议焦点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在《侵权责任法》中,王先生请求赔偿的依据为: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压电的经营者对高压线路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因侵权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经营者才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的过失只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而王先生购买的宅基地,离高压电线距离过近;同时王先生自己又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且供电公司已经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这些种种因素,最终导致王先生触电事故发生。王先生作为一个理智的成年人,本应认识到事件的危险性,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触电受伤,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王先生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故意、也并非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因此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不可免责,可适当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A房产公司作为开发者,对该地块最为熟悉,明知售给王先生的宅基地上有高压电缆,仍将其出售给王先生;后又放任没有施工资质的王先生自行建房,A房产公司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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