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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嬉闹致伤害,学生家长需担责
案例简介:
未成年人小张就读于上海市某重点高中,一次午休期间,小张和同班同学小刘嬉戏打闹,小刘不慎将小张摔倒在地,致小张胳膊受伤、剧烈疼痛。班主任王老师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双方父母,并将小张送往学校附近的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胳膊粉碎性骨折,情况严重需住院治疗。小张的父母一直在医院看护小张,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多次进行复查,仍需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后经鉴定,小张构成九级伤残,建议休息三个月。 小张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公司职工,家庭经济情况一般,事故发生后又为儿子支付巨额的手术费,已经无力承担更多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组织双方家长多次进行协商,小刘的父母态度强硬、拒绝赔偿。之后,小张的父母向扬远律师寻求帮助。 扬远律师分析后认为:第一个问题,小刘或其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刘作为未成年人,造成小张人身受到伤害,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问题,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之精神,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张和小刘在午休期间嬉戏打闹并导致小张受伤,难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扬远律师为小张的父母制定了诉讼策略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刘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向小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拿到法院判决后,小刘的父母未提出异议,并在履行期内进行了相应赔偿。 扬远律师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因此扬远律师提醒各位家长朋友: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孩子尽到监护职责,否则将会为孩子的过错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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