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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被判承担巨额赔偿
    案例简介:
    A公司是我市一家专门生产运动服装的公司。2011年10月1日,A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商标,并于2012年11月1日核准注册。自核准注册至今,A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服装上使用“B”商标,并销往浙江、江苏等地。2014年2月,A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标注“B”商标的运动服装产品,经A公司技术人员检测,该批标注相同商标的运动服装并非A公司生产的。经过多次调查、走访,A公司得知:该批标注相同商标的运动服装产品系浙江宁波另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C公司,C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标注“B”商标,并销往上海、浙江等地。
    我所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A公司委托我所就C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毋庸置疑,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C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A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B”商标,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扬远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就市场上出现的使用相同商标的服装进行证据保全。经查,C公司除进行线下销售外,还通过其官网直接销售。我所律师委托本市公证书对上述内容进行网页公证、保全侵权证据。而后就C公司的侵权行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C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停止了侵权行为,但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最终,A公司决定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结合C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获利情况及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最终认定C公司侵犯了A公司对“B”商标的专用权,判决C公司给予A公司给予经济赔偿80万元。
扬远律师点评: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享有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或者企业,法院有权依据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益等因素判决侵权人给予巨额经济赔偿。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或个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扬远律师希望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应当在管理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勇于说“不”;也请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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