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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纠纷,名誉受损可获赔
案例简介:
李先生是我市普陀区的一位居民。2016年,李先生因置换房屋欲将自己和妻子名下的一套产权房出售。经前期多次看房,刘女士打算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共50万元。然而,协议签订后不久,刘女士便告知李先生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没办法继续购买该房屋。本为置换房屋的李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深感意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之前,李先生就多次询问刘女士是否限购,刘女士称自己具备购房资格,未料却并非刘女士的真实情况。 无奈,双方只能协商解除合同,李先生同意退还首付款,但要求扣除刘女士应承担的违约金。而刘女士坚持认为应当全部退还,不同意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让李先生更感震惊的是,刘女士因恼羞成怒,竟开始在李先生居住的小区张贴大字报,并大肆使用侮辱、诽谤的字眼,这在小区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李先生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警方介入后,刘女士非但不停止张贴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扩大范围继续张贴大字报。 经多方寻求帮助,李先生最终找到扬远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扬远律师分析认为:双方尽管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但刘女士公开张贴带有侮辱、诽谤字眼大字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先生及家人的名誉权,给李先生和家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扬远律师制定诉讼策略,要求刘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先生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李先生接受这一方案并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女士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和家人名誉权的侵犯,并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扬远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任何公民所享有的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扬远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的名誉权遭受他人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外,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遭受名誉侵权的人,依据受损害的程度,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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