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闻里影射他人,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案例简介】 近日,国际知名女星范冰冰身陷一则丑闻:先是有一则某Z姓女星的丑闻,随后一位名叫毕成功的媒体人在微博上转发并评论了这条丑闻,称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最后,有一家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刊登了《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以前述微博内容为基础称:“……知名编剧毕成功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内幕,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 易赛德公司的文章一经发表,随即被广泛转发、转载,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各大门户网站以及国内各知名报刊均进行了相关转载及衍生性报道,致使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对于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将毕成功与易赛德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但毕成功辩称, “Miss F”指的是在美国电影《致命契约》中饰演“Clary Fray”的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发布的微博的时间、背景来看,易让读者得出“Miss F”涉及章子怡报道一事。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毕成功虽于2012年6月4日发表微博,称其未指名道姓说谁黑章子怡,但该微博下的大量评论仍显示多数网友认为仍是范冰冰实施的所谓诬陷计划,而毕成功并未就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反驳,否认“Miss F”是范冰冰。毕成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诬陷计划”以及莉莉·科林斯与“诬陷计划”的关系,且毕成功在诉讼前面对大量网友认为“Miss F”就是指范冰冰时,也从未提及“Miss F”是指莉莉·科林斯,故毕成功有关“Miss F”的身份解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易赛德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主办的“黔讯网”发布的新闻负审查、核实义务,《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但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律师点评】 身为公众人物的最大困扰,就是每天要被无数人议论,或赞美或诽谤,其中又以明星尤为甚。在“引起关注就是成功的第一步”的娱乐圈,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甚至还有这样一种说法:由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媒体、社会大众的正常舆论监督之间存在冲突,因此对“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较一般人相比,保护范围应当缩小。 但这并不代表明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就不受保护,许多时候将这一纠纷诉诸法律,能让公众人物更快地从绯闻中脱身。因此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许多明星会将诽谤他们的媒体告上法庭,以寻求一个公正的判决。利用法律来解决侵权问题,是一个方便、快捷的方法。 以范冰冰诉毕成功、易赛德公司的案例来看,最大的难点在于毕成功没有指名道姓地诽谤他人,而是用了影射的办法,既能声称没有指名道姓,又能享受蹭热度、蹭流量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就尤为重要。最后法院认定,毕成功的行为构成侵权,是因为即使他没有指明“Miss F”是范冰冰,但是在众多网友“误会”时,他没有出面澄清、且也未能证明他所指另有其人,且这一行为的确为范冰冰带来巨大困扰,因此可以认定毕成功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 扬远律师团队民事法律事务中心,专注民事法律事务,与您携手,专业护航! |
![]() |
联系方式: 电话:021-6168356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 胜康廖氏大厦701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