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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先生平时利用闲暇时间接一些网约车的预约以此补贴家用。这天张先生在接单之后,经过某个路口向右转弯时将一辆电动车撞倒。被撞倒的程女士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庭,同时将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张先生当日在接到网约车用户之后,在路口右转的时候撞到了驾驶电动车直行的程女士。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先生未能避让,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程女士存在其他如闯红灯等过错,因此张先生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类保险,分别是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单上,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但发生事故时张先生正在驾驶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先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女士110000元,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程女士99915.3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未依法通知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社会生活的方式增加,原有的保障可能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中,更需要把握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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