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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音持续两年,居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吴先生家附近有一个工程项目,持续施工两年,在夜间发出巨大的噪音。吴先生不堪其扰,在此期间出现抑郁情绪发作的情况,并引起血管神经性头痛、心境障碍(抑郁发作)、慢性胃炎等疾病入院治疗。因为难以忍受噪音骚扰,最后吴先生选择搬走,并将房屋租给他人。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吴先生联系律师着手向这家公司提起诉讼。

这个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项目,A公司先后将这个项目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施工单位。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工程夜晚施工的确超过了排放标准。

【判决结果】

吴先生起诉A公司,并将两家施工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侵害。

A公司则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吴先生的心境障碍与工地噪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鉴定中心出具了《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明确吴先生的心境障碍与环境噪声之间无因果联系,但同时明确,因吴先生患有心脏病史,易出现抑郁情绪,对环境噪声较常人敏感,可能加重抑郁情绪或者使抑郁情绪发作。

一审判决三家公司共同向吴先生进行赔偿,并停止侵害行为。

A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

1.吴先生的精神衰弱与噪音没有必然联系,噪音污染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首要要明确噪音污染责任的构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有排放噪声超出法定标准造成污染的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噪声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首先,A公司和两家施工单位确实造成了噪音污染;其次,因为抑郁情绪发作,吴先生多次住院,甚至最后搬出家中,存在费用损失;最后,根据司法中心的鉴定,吴先生的疾病虽然与噪音并无因果联系,但中心也明确了吴先生的身体健康易受噪音影响。综上所述,两家施工单位需要对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工程施工,也需要负责吗?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总负责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此,建设单位负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责任。如果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音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前述规定落实各项义务,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噪声防护措施,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对外发包,均不能免除其项目实施中环境保护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未尽其责,则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标,建设单位以不作为的方式,共同导致噪声污染侵害发生,可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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