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幼儿命丧小区的健身器械,社区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邵氏夫妇曾经与儿子邵宝宝是快乐的一家三口,但幸福的生活终结在邵宝宝从小区的运动器材上摔下来的那一天。邵宝宝当天在爬梯子的时候摔下,经120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医院诊断为:坠落伤、心脏骤停。邵氏夫妇认为社区居委会没有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安装、管理小区内的健身器材,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体育局没有对捐赠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装、场地进行监督,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当天下午邵妈妈将邵宝宝独自留在场地,因此事故发生时未能在邵宝宝身边看顾。 此外,社区健身场地的地面未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标准在所有的碰撞区域铺设着陆缓冲层,如沙层、土层、橡塑地板等。事故发生时,涉案健身点整体为土质的硬地面,在地面上不规则地分布着与地面齐平的水泥地,在涉案的健身器材肋木的正下方有一小块水泥地。 据调查结果表明,该健身器械是由体育局捐赠给社区居委会。根据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社区居委会须配套健身工程场地建设经费,及健身工程建设布局设计,提前做好场地平整,按照体育场地基本建设要求,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故社区居委会应承担未按照体育场地基本要求平整场地致邵宝宝死亡的责任。 同时,根据健身器材捐赠协议的约定,健身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接受上级体育部门组织的验收,作为捐赠人的体育局未履行其申请上级体育部门组织验收的职责,导致健身场地不符合基本要求便投入使用而致邵宝宝死亡,体育局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原告邵妈妈将未满七周岁的儿童独自留在健身器材上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邵宝宝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体育局、社区居委会对邵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体育局、社区居委会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健身器械的管理者是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者,因此当健身场地没有符合要求,导致损害发生时,社区居委会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体育局承担侵权责任则是基于其对项目的验收负有责任。 但在事故发生当天,邵宝宝身边没有监护人看护,邵妈妈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律师提示,判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自身行为及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
![]() |
联系方式: 电话:021-6168356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 胜康廖氏大厦701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