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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却身受重伤,该找谁赔偿?

【案情简介】

乐老板与妻子共同经营牛肉屠宰场里的一个加工点。某天卸载一头牛的时候,牛突然失控,随后沿着街道奔走。屠宰场的另一名工人冯先生见状与他人冲上去围堵。期间,冯先生去牵牛绳,被牛所伤。经治疗,冯先生因视力受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乐老板在此期间给过冯先生20000元。现冯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乐老板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70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乐老板、胡梅娣的牛失控惊跑后,冯先生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乐老板的利益及防止失控的牛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危险,积极帮助、围堵失控的牛,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冯先生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和弘扬。冯先生在试图控制牛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作为牛的所有者,乐老板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冯先生作为成年人及屠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到在牛失控的情况下进行围堵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接近失控的牛去牵牛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乐老板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定冯先生的损失由乐老板承担80%的责任,由冯先生自负20%的责任。1.医疗费19517.06元,乐老板主张部分系冯先生扩大,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不予采信;2.护理费4680元,其中住院期间2680元(134/×20天)、出院后2000元(50/×4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20天);4.误工费,冯先生主张4077.25/月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518日共3个月1天,为12367.66元;5.交通费250元;6.营养费1800元(900/×2个月);7.残疾赔偿金41068元(20534/×20×10%);8.鉴定费19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乐老板应赔偿前述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损失中的8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746.1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应赔偿48746.18元。

【律师观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需要弘扬的积极精神。如果一个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受到了伤害,最终却没有得到补偿,不仅伤害见义勇为者的感情,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这条规定中,见义勇为者如果因为其勇敢的行为受到损害,只能向两类对象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一是侵害人,二是受益人。

所谓侵害人,也就是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在冯先生这个案例中,冯先生因制服发狂的牛而受伤,因此牛的主人需要承担损害后果。之后的损失也完全按照侵权事件来处理:先确认双方的责任,再来核算赔偿的金额。

如果没有找到侵害人,那么见义勇为者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但是在实务中,见义勇为者如果找不到侵害人,那么要求受益人进行补偿,所能得到的补偿要远低于要求侵害人赔偿的金额。也因此很多见义勇为者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纵然获得了大义凛然的称号,但是损失却要自己承担。不过,也有许多地区政府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了奖励和政府补助,为这些勇敢的人设置了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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