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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满广告涉嫌文案抄袭,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案件始末:2022年5月21日,正值二十四节气之一的“小满”,奥迪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架了由著名影星刘德华出演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引发网友纷纷点赞刷屏。当日晚间,便有一位名为“北大满哥”的网络博主发布视频称:该广告宣传文案涉嫌抄袭自己先前发表的视频文案(以下简称“小满文案”),由此再度引发网络热议。

5月22日上午,奥迪公司官方发表声明称:“该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上思广告)提报并执行,本着不回避问题的原则,我们已责成其尽快就所涉文案侵权情况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奥迪在各官方渠道全面下架了该视频。

5月22日下午,该广告创意代理公司上思广告发布声明称:“在视频内容开发过程中,因我司奥迪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视频中文案内容……诚恳地向原作者道歉,同时承诺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原作者的损失。”

5月22日下午,刘德华发文称:“对原创我是百分百的尊重,今次事件,对于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我个人深感遗憾。Audi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至此,近日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奥迪“小满”广告涉嫌抄袭事件各方均已表态,但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议却尚未尘埃落定:“北大满哥”能否作为小满文案的著作权人?若该广告文案最终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各方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可作为引言) 

一、“小满”文案具有一定独创性,“北大满哥”应为该文案著作权人

一起沸沸扬扬的“小满”广告文案抄袭风波,牵扯到了“北大满哥”(小满文案创作者)、奥迪公司(广告创作委托人)、上思广告(广告创作受托人)、刘德华(广告演绎人)四方。

而要回答其余三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则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即小满文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作品”范畴,“北大满哥”能否成为小满文案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六)视听作品……其中,对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衡量作者能否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标准。

扬远律师认为,“北大满哥”于2021年5月发布的有关“小满”节气的短视频作品,应当属于视听作品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该视听作品所使用文案,抒发了“北大满哥”自己所思所感,行文、措辞具有一定的美学性、独创性,也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可归类为文字作品)。

二、小满广告涉嫌文案抄袭,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承前所述,既然“北大满哥”所创作的小满文案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那么,假若“北大满哥”最终以奥迪广告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提起诉讼,那么其余三方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相关责任又应当如何合理划分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而本案中,奥迪公司委托上思广告创作的宣传短片(即摄制视听作品),其文案几乎“照搬”了“北大满哥”创作的小满文案,明显存在抄袭行为

故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除了奥迪公司、上思广告已承担的停止侵害全平台下架广告视频、赔礼道歉奥迪公司、上思广告均已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两公司可能尚需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针对可能出现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奥迪公司、上思广告谁又应当作为赔偿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呢?此处需要根据奥迪公司与上思广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具体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倘若奥迪公司在委托上思公司创作广告时,其中已明确约定委托创作广告的著作权归委托方奥迪所有,那么奥迪公司作为该广告的“著作权人”,就应当为广告中存在的侵权行为直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可能至500万元);奥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进一步依据合同约定向受托方上思广告进行追偿。

倘若奥迪公司在委托上思公司创作广告时,并未明确约定广告的著作权属或明确约定广告著作权归受托方上思广告所有(当然上述两种情形出现概率较小),那么受托方上思公司作为该广告的“著作权人”,则应当为广告存在的侵权行为直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奥迪公司作为委托方、广告发布方,对于广告内容的审核、侵权行为的扩大也具备一定过错,应当对于该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而作为该广告代言人的刘德华,则可能是本场文案抄袭风波中一位无辜的“躺枪者”。扬远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德华虽然代言该广告并演绎了相关文案,

但除非有证据证明,刘德华系在拍摄广告时即明知该广告存在侵权行为,否则其并不构成著作权共同侵权(且根据社会一般认知,演员不需要、也没有能力对于台词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实质审查),一般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一场沸沸扬扬的广告文案抄袭时间,其中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也显示出精妙绝伦的法律奥义。在我们关注热点事件的同时,理解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也不失为“理性吃瓜”的另一份收获。扬远律师提醒您,若您遇到著作权类纠纷,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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