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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逆行撞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卖员们不惧风吹日晒,不分黑夜白天地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与其同时,部分外卖员在骑行过程中也存在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行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若外卖员在骑行过程中不慎撞人,相应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

案例简介

今年3月,家住浦东的小张骑电动车正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使,不慎被逆行而来的外卖员骑电动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住进医院,术后至今仍未完全恢复。

近日,主治医生告诉小张:此次伤情比较严重,可能落下轻度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最终认定外卖员负全部责任。但外卖员只在小张住院之初垫付过5000元医疗费,之后再未进行过任何赔偿。

现在小张想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此时应当向谁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呢?

外卖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主体时,许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肇事的外卖员本人,毕竟外卖员作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外卖员可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进行区分。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1、若事故发生时,外卖员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如取餐、送餐等),而是处于休息时间或处理个人事务,则外卖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属于赔偿义务人;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外卖员自行承担。

2、若事故发生时,外卖员确系在执行工作任务(如取餐、送餐等),则外卖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属于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此时,外卖员并非直接的赔偿义务人,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肇事的外卖员进行追偿。

如何判断事故发生时,外卖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最简便的方式是通过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录像等判断外卖员是否在进行送餐、取餐工作;同时,也可以结合外卖员的派单记录、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记载进行证明。

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外卖员日常工作的较高风险性,许多外卖平台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往往会采取多重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即外卖平台将派单需求整体分发给A公司,A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B公司实际招募外卖员。此时,若外卖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如何确定外卖员所在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呢?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对于外卖员具有日常管理的义务,若外卖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则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的外卖员内部追偿。

2、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招募外卖员,与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外卖员有进行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的义务;若外卖员明显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损害,B公司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切实履行安全培训等义务的,即存在一定过错,应与A公司一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卖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时,外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看出许多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并作出了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因此在起诉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将外卖平台列为被告,有利于降低自身维权的难度。

1、部分法院不支持由外卖平台承担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外卖平台作为外卖业务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居间服务,而非肇事外卖员的用工单位;若外卖平台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其他过错,即不应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部分法院则支持由外卖平台承担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1)虽然外卖平台和外卖员之间并无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外卖平台显然也从外卖员的配送业务中获益,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外卖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外卖平台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现实生活中,外卖平台往往要求外卖员统一着装、配备统一送餐箱,外卖员所接订单最终由平台统一发出、统一结算,因此外卖员具有代表外卖平台履行工作职务的外观,因此外卖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背后其实蕴涵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您身边发生类似事件,可以及时咨询身边的律师,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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