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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号码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介: 陈先生的哥哥一家乘坐的客车,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陈先生的哥哥、嫂子和父母当场身故。陈先生悲痛欲绝,愤怒于司机不负责任的行为,要货车司机和客车司机承担法律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A先生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B先生负次要责任。 并且交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肇事货车所使用的牌照并不是自己的牌照,而是套用了他人的牌照,而牌照的实际所有人对此情形是了解的。货车牌照的真实货车登记所有人为F公司,实际所有人为Z先生;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J先生,他雇佣了A先生为他开车。 至于肇事客车,虽然登记的所有人为P先生,但其实际的所有人是B先生。P先生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并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 这样的套牌车发生事故之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A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而J先生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A先生的雇主,故A先生和J先生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B先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B先生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B先生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P先生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P先生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另,J先生和A先生一方、B先生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J先生、A先生对于B先生的应负责任份额、B先生对于J先生、A先生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货车的登记所有人F公司和实际所有人Z先生,明知别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F公司与Z先生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F公司和Z先生应对J先生与A先生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扬远律师点评: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将车辆牌照出借给他人使用,那么如果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牌照所有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扬远律师提醒您,莫为一时的利益,将车辆牌照出借给他人,否则将会留下更多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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