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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二次借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承担侵权责任?

又到了每年的春运时期,大家都纷纷踏上回家团圆的旅程,不少人选择开车/租车回家,扬远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交通安全,选择合规租车平台,并提醒想要出借车辆的朋友们,转借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若存在过错的,需共同承担造成侵权责任!若出借的车辆,被借车人再次出借,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您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今天,扬远律师团队将从法律视角为您分析,如何理性应对/提早规避该种情形,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说法:

依据《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主体及顺序应为:交强险范围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发生如下过错情形时承担赔偿责任:1、明知车辆有缺陷仍出借,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2、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3、明知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4、其他应认定过错原因。
出借车辆行为本是民事行为,一般依托于双方租赁合同/口头约定,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需进一步审核审核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是否一致,管理人是否基于民事行为获得管理身份,最后在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二次借车模型下,实际使用人(多为二次借车人)无疑是赔偿主体,车辆使用人及一次借车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

 

司法判例:

1、刘某、姚某虽系湘A697M7车主,姚某是在杨某说了借给有驾驶资质的朋友使用后才出借车辆,姚某已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杨某向姚某借车后,姚某将钥匙交给杨某,从杨某拿到钥匙起,杨某成为了该车的实际管理人,杨某在借车后给了明知无驾驶资质的薛某使用,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有明显过错。 2013)益法民三终字第56号

2、车主王峰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无证据证明存在性能瑕疵及缺陷的车辆,交李斌、王超二人合伙开办的车友租赁部代租时起,对该车的现实管控权和审查承租人的义务,即转由车友租赁部享有和承担。车友租赁部辩称,其与具有驾驶资质的姜华签订了借车协议,自己无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姜华没有从车友租赁部借车,姜华不承担赔偿责任。车友租赁部负有审查周经豪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该义务,存在过错 2017)皖01民终3652号

律师建议:

1、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时需尽到审核义务
出借车辆给租赁公司时,需签订合同,明确车辆无缺陷、无危险、符合道路交通安全之性质,可正常出行,同时需对租赁公司资质进行书面审核。
出借车辆给朋友时,基于人情/帮助关系往往实践中不签订合同,但仍需确认朋友已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2、借车人再次出借车辆时,若存在过错将基于管理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不少借车人基于侥幸的心态,认为自己非车辆所有人,再次出借车辆即使发生事故,自己也无需担责,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借车人此时身份相当于车辆管理人,仍需尽到注意义务,以免为自己疏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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