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提供劳务时受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大家熟知的劳动关系中,如果在劳动时间受伤可以去认定工伤,享受社会保险中的工伤补偿及用人单位的补偿,对此,扬远律师已在前几篇的公众号文章中做了案例讲解。实践中除劳动关系外,还广泛的存在着劳务关系。春节将至,在外务工的人员即将回家团圆,其中有很多人都是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务来赚钱养家。若提供劳务时受伤,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介绍:

50岁的甲某在外做点工,和工头乙某口头约定300元一天的劳务报酬。一日,甲踩在工地配备的凳子上粉刷屋顶时,凳子突然折断,导致甲摔伤腰部。之后,因为腰伤,甲某不再去做工,但乙某不仅不向甲某支付劳务报酬,也不支付甲某看伤的医药费。因此,甲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劳务报酬与医药费。

 

律师解析:

追索劳务报酬与要求因提供劳务受伤的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诉甲某需先向法院起诉确认甲某与乙某的劳务关系,追索劳务报酬。甲某可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三期时间,确定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向法院提供受伤就医的相关发票,以此确定乙某应该赔偿的金额。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一方面是要证明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因劳务受伤,根据的是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某需证明其对自己的受伤没有过错。

上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此类案件整体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合同缔结率低权责不明多数当事人间仅有口头约定,有的甚至连口头协议也不具备。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各方相互推诿,法院在审理时存在法律关系甄别难的问题。二是用工不规范事故纠纷高发。此类案件中,建筑、装修装饰领域是劳务纠纷高发的领域,这些领域具有室外或高空作业,工作强度大,风险系数高的特点。接受劳务方普遍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身体状况检察,缺少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甚至有违规指挥的情形。三是证据意识不强事实还原难。劳务关系普遍存在临时性、非正规性、复杂性的特点,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劳务提供者以农民工居多,多是相互介绍或者以班组形式参加到工程劳务中,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高。事故发生后往往没有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起诉时缺乏现场照片、视频等直接证据,当事人仅能提供自身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且证人往往会根据熟识程度进行选择性陈述,证据证明能力不强事实还原难。审理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受害人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或为提供劳务而受伤,以及受害人在受伤过程中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四是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矛盾尖锐。此类案件中,赔偿额度较大在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的案件中,接受劳务一方既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又没有意识和能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后,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提供劳务者多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发生事故易致提供劳务者及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提供劳务者赔偿期望普遍较高,且多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风险承受能力低,利益关系难以平衡。案件普遍缺乏调解基础,判后上诉率高,自动履行率低执行难。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文章来源:重庆法院网:李迎波、汪中良《北碚法院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