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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谁来“买单”?
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到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子比比皆是。对于受伤害的员工来说,到底该找谁赔偿损失?侵权人以被侵权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不赔偿,有道理吗?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9年6月,张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张某右腿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之后,经劳动部门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十级。因住院治疗,张某花费医疗费10万元左右,并发生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损失3万元。此后,张某和李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故将李某和事故机动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左右。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所受伤害构成肢体伤残十级。

事故过程中,李某和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拒绝赔偿所有损失。张某主张:其所受伤害为李某所致,自己并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赔偿责任,张某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受伤,可以向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现张某主张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最终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左右。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张某本案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赔偿项目中都包括了部分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该部分费用是属于张某的实际损失,张某无权重复获得;如有证据证明张某通过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可以就上述重复部分享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二、律师说法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工伤的,可以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即向侵权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实践中,不乏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工伤的情形。扬远律师提醒您明确如下问题:

第一,被侵权人或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第二,两者赔偿项目中均包括部分重合的项目。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侵权损害赔偿中,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由此看出,两者的赔偿项目中包括部分重合的项目,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第三,被侵权人不得就重复赔偿项目的部分获得双重赔偿。以上重复赔偿项目中,均属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应以弥补损失为限,如允许获得双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因此,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同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分别依法作出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赔偿部分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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