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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小妹被香蕉噎死,送香蕉人却反被起诉?

案情简介:

蒋某最近十分苦恼,因为某天他帮邻居曾某照看其女儿曾小妹时,他的儿子蒋小弟给了曾小妹一根香蕉。谁想曾小妹突然脸色发青、口吐白沫,最后不省人事。蒋某虽然立刻将曾小妹送往附近的卫生所,但已经无力回天。曾小妹出事时,那半截香蕉就在旁边;医生又从曾小妹的喉咙里挖出了半块带血的香蕉,可见曾小妹多半是被香蕉噎死了。曾家人对女儿的逝去万分痛心,又埋怨起蒋某,怪他不该把香蕉给曾小妹,然后向法院起诉蒋某,要他承担责任。

蒋某被起诉之后,也委托了律师,请律师为他辩护。蒋某认为自己也非常冤枉,因为自己把香蕉给曾小妹,确实出于好心;他也不知道曾小妹都5岁了,还不会吃香蕉——毕竟蒋某自己的儿子蒋小弟那天也自己吃了一根香蕉。曾家人不依不饶,一定要蒋某为曾小妹的逝去负责,至少要赔钱。

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明确:(1)香蕉本身无毒,而且香蕉是蒋某给蒋小弟的,蒋某无法预见香蕉最终落入曾小妹手中,更不可能预见到曾小妹会被香蕉噎死;(2)曾小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曾小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曾小妹倒地不醒的时候,蒋某及时通知曾家人并积极协助其送往卫生所,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3)分享香蕉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曾小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蒋某的行为与曾小妹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曾某主张蒋某对曾小妹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曾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本案中,蒋某无故意加害曾小妹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蒋某在明知曾小妹有不能独立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曾小妹独立进食芭蕉,故蒋某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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