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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用担心“被负债”,最高院新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17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权威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1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116

法释〔20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答以及新华社发布的答记者问总结,用一张图概括之: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的内容,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不签字的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此为夫妻共同债务无疑。

(二)仅有一方意思表示的债务

1、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是指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的内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借债务,就应当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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