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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离婚诉讼将被判少分!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示您:如果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造成夫妻双方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象,在财产分割中非但不能“得逞”,还将很可能被判少分甚至不分。下面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其中的问题。

案例简介:

原告何某和被告李某于20111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于20125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自2013年初开始,双方经常因琐事、父母干涉过多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并自20152月开始分居。201512月,原告何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双方感情未能发生好转,何某于201610月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何某中国银行名下是否存在共同存款20万元争执不下。何某向法院提交了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6930日账户余额为250元。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在20151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何某自认中国银行有存款20余万元。后李某申请法院调查了该银行账户自2015121日至2016930日的交易明细,其中显示201654日,何某将该账户内的18万元分两笔转至其弟弟名下。何某辩称该钱款已经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已经用于偿还弟弟的借款。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转账时间发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何某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关于双方主要争议的18万元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前后陈述存在自相矛盾,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该18万元存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何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12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就是何某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之间,银行卡转出的18万元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该部分财产应当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扬远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有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行为,否则将得不偿失,最终很可能对该部分财产部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告何某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有大额银行转账记录,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有其他有利证据能够证明其抗辩内容,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据此判决何某将该部分财产的大部分支付给李某。

所以,扬远律师提醒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尤其在离婚诉讼中,除日常开销外的大额记录都将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否则将被认定为恶意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被判少分甚至不分该部分财产。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专注于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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