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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如果公民订立的遗嘱没有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

200041日,张某和丈夫李某登记结婚。2004年,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产权房,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20084月,李某因患重病住院,此时得知张某怀孕的消息。李某因患病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张某对此坚决反对。同年820日,李某在医院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其中载明自己不要这个孩子,是张某坚持生下孩子,故决定自己名下的这套产权房在其过世后指定由其父母两个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同年830日,李某因病去世。同年101日,张某生育一女。

此后,张某得知丈夫李某所立遗嘱之事,认为李某所处分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双方生育的女儿应享有继承权。为此,双方就房屋分割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和女儿将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应属被继承人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被继承人李某有权处理的财产为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因李某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指定由其父母继承,遗嘱的该部分无效。另,李某立遗嘱时明知妻子张某已怀孕,但并未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故遗嘱的该部分也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女儿及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各自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继承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遗嘱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纠纷中,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订立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在订立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无效。

第一个无效: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某在遗嘱中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全部进行了处分,侵害了其妻子张某的财产权,故该部分内容无效。

第二个无效: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保障其遗产继承的权利。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在明知其妻子有未出生的胎儿,却没有在遗嘱中保留其必要的份额,其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结合上述分析,相信您对于本文探讨的“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有了一定的认识。扬远律师提醒您,遗嘱的效力问题是继承纠纷中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和遗产的最终处理,建议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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