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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区分

 

每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或许都信誓旦旦地要比翼齐飞、白头偕老。但是事随境迁,受利益的驱使,现在很多夫妻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者恶意举债以侵害对方权益,以致闹上法庭。

1.债权人自认配偶不知情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倘若债权人明确表示配偶一方不知情,那么此种情况则属于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

2. 离婚前对债务关系知情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根据仍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据该条,夫妻一方如若称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方要么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证明夫妻双方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财产分立的情况。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配偶知情,且夫妻双方也无关于财产分立的约定。那么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婚姻关系解除,配偶仍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不存在的虚假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不能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而法院也要坚决避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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