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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扬远律师婚姻团队出品本文以案说法,旨在就同居关系的解除时引发的财产纠纷进行解答。更多法律规定及扬远解读请移步本周的扬远律师文苑,案例+文苑,教你成为自己的“婚姻”律师!

案情简述:瞿某(男)在与沈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

瞿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沈某平均分割货物。

沈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瞿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瞿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瞿某要求与沈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沈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瞿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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