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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避免当事人二次伤害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1996年8月和男方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男方现定居香港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而刘女士则一直留在内地,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婚后两人在内地一共购置了五套房产,上海两套,深圳两套,海南还有一套房。另外两人名下各有存款、股票和基金。现男方要求离婚。
    律师详细了解了刘女士婚姻的整个过程,通过询问发现,有这么几个情况:第一,刘女士婚后没有怎么工作过,属于全职太太类型,一直照顾、陪伴两个女儿;第二,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并且经济创收能力相差悬殊,男方属于知识型的高级人才;第三,两人婚后购置有巨额财产;第三,男方有婚外情、私生子,而且有马上离婚迫切要求。
    基于刘女士婚姻状况的特点和她本人的意愿,我们的建议是:1、在解决策略上,从男方是婚姻过错方和急于离婚入手,以调解方式进行。2、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使刘女士在精神和心理上得到安慰。3、最大限度的争取共同财产,使刘女士和两个孩子能够在离婚后没有经济负担。
    在具体的操作上,我们和对方只经过了两轮谈判,对方几乎全部答应了我们的要求,最终达成了协议:两个女儿抚养权全部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4万元;购置的五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不再分割,归各自所有。双方最终依据律师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律师点评:
    用谈判的手段,达成离婚协议,是现今许多当事人想追求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不使伤害扩大,保全其他家庭成员安定的生活。
律师在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既依据法律,又不受制于法律,执掌合理的操作空间,为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
    扬远律师  021-68823283    1592199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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