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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实现了对女儿的探望
    简要案情:
    2000年,倪某与王某在上海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6年1月,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王某抚养,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倪某按照判决内容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离婚判决书没有提及对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以至在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倪某每次去探望孩子都遭到王某和其家人的“监视”,后来干脆不让他看孩子了,还偷偷地给孩子换了幼儿园。王某一家人的拖延、迂回、逃避战术让倪先生忍无可忍。无奈的他只能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2016年10月,倪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
    代理过程:
    代理律师充分收集王某及其家人阻挠倪某探视、并给孩子转幼儿园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倪某要求对孩子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可每月对孩子进行探视,探视的方式及时间双方可进行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倪某每月可对女儿行使探视权两次,被告王某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破裂后,当事人双方尽可能要保护亲子关系的和谐,且不可将对失败婚姻的仇恨通过对孩子的控制来实现。孩子是无辜的,他需要父母双方亲情的呵护。除非有不适合探望权行使的事由发生,婚姻法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扬远律师  021-68823283     1592199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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