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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房产归谁所有、如何进行认定一直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处理案件的实例,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第一,婚前购买的房产,若完全由一方出资,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在离婚时都应当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一方的婚前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二,婚前购买的房产,若由双方共同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三,婚前购买的房产,若由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出资份额共有,即按份共有。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婚后购买的房产,完全由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五,婚后购买的房产,完全由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六,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七,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出资份额共有。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的分析只是几种较为简单的情况,而实践的情况更为复杂,在实践中还是要在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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