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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的分割
    简要案情:
    李小姐与程先生于2007年结婚,程先生是做挖掘工程的,婚后共同购买了工程车辆、挖掘和吊装设备等,一开始是个人经营,车辆设备都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后来生意越做越大,两人就在2011年共同开了一家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专门承接挖掘、吊装工程。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购入部分车辆设备,并把之前购买的工程设备车辆都并入到公司名下,壮大了公司的资产,公司也持续盈利,变得很值钱。2014年双方发生矛盾并最终决定离婚。但是如何处理公司,两人不能达成一致。
    男方认为公司都是自己在辛苦经营,工程项目都是自己联系的,女方只是管管财务,贡献较小,而且公司设立时男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70%,女方是30%,所以男方要公司,并只同意补偿李小姐30%折价款。李小姐认为,虽然公司的钱大多数都是男方赚回来的,但公司是婚后两人共同开的,自己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登记的持股比例虽然是3:7,但工商登记又不是两人分财产,不能按登记的比例分割,应当一人一半分配。
    双方各持己见,两个家庭也针锋相对,不可开交,李小姐决定提起诉讼。
    代理过程:
    本案的难点:
    1、离婚时对于共同开办的公司要分割,分的是什么?
    2、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一人一半,在离婚时对分割财产有什么影响?
    3、公司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一般常见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股票等,分割时相对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作为财产集合体的公司,它具有特殊的财产形态,分割也与上述财产有所不同。处理公司财产分割,其实是分股权,也就是分股权背后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也就是由公司的净资产和赢利能力所代表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是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
    另外,关于夫妻股东登记的持股比例问题,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持股比例就是财产分配比例,仍然要按公司全部价值各半分割。因为股权不仅仅包括了股东的财产权,还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有身份属性。所以不能简单的按持股比例分割夫妻财产。
    所以,本案中公司婚后双方共同设立,李小姐和前夫两人都是股东,又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对公司的分割,就应当参考评估价,各半分割。
    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的股权价值为300万元,法院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双方意见,最终判决:公司归男方经营管理,李小姐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男方,由男方一人100%持股,男方向李小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150万元。
    律师点评: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财富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集合体,将来可能还会出现更为复杂的财产形态,只有及时请教专业律师,充分理解各类财产的法律特征,才能够准确把握和运用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依法维权。
    扬远律师  021-68823283     1592199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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