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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迷上初恋,还把妻女赶出家门
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为跟初恋再续前缘,想把她和女儿赶出家门,而且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面对突如其来的各种打击,王女士不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王女士跟丈夫结婚7年,女儿已经6岁了。虽然丈夫在北京工作,却也经常回来,小日子平淡却温馨。今年春节后,丈夫突然跟初恋冯女士好上了。冯女士几年前已经离婚,跟刘先生重燃爱火。为争房产,刘先生便让妻子和女儿离开家,还将妻子王女士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女士说:“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婚前由丈夫以自己名义买下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他出得多,我出得少一点,房产证上至今都没有的名字。” 针对王女士这种情况,扬远律师婚姻团队负责人谭律师解答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王女士婚后和丈夫所买房子是共同财产,刘先生想要一人独占,法院也会根据购买房屋所出份额将房子进行分配。 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以上案例为扬远律师婚姻团队倾情整理奉献,遇到法律纠纷,第一之间应当需求最专业的帮助,才能从根本上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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