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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锅谁来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在夫妻存续期间,明确配偶个人借款的性质?扬远律师团队通过以下小案例给您生活中几条“拒绝背锅”小窍门!

基本案情:

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的工资收入日常均一起使用。王某日常爱好看车展,并时常不顾家庭生活的经济压力换新车,亦导致夫妻二人经常为此闹矛盾。一日,赵某为报复王某的乱消费,刷爆了王某的一张信用卡并卖掉了王某刚换的新车。王某气愤之下,私自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贷款购买一辆豪车,欠下银行88万债务,此事赵某一直不知情。两年后,二人生活矛盾频发,无奈选择诉讼离婚。离婚程序进行中,赵某被法院判决一起偿还夫妻多年生活以来产生的多笔共同债务,此时才发现这笔88万的巨额银行购车贷款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丈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常见疑问和律师解析:

Q1: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A1:“共债共签”原则,即《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如何具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A2:从上述法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当债务只有一方签字时,关键认定标准即该笔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判断是否符合此标准,可以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认定。如:单笔债务对同一债务人的金额大小;借款金额与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的匹配度;借款时债权人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审查债务人的家庭支出需求和借款用途等,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债务确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Q3:本案中应如何举证认定该笔88万的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若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本案中王某个人所负的88万购车贷款,明显超出夫妻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扬远律师团队建议:

一、对于夫妻中借款的一方,为明确债务的承担,在借款时应当对借款用途和借款资金的流转明细做出记载。

二、对于非借款的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借款,若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避免被债权人通过某些方式形成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避免“背锅”。

三、当事人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外的债务均由个人承担。

四、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者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避免经济上过分依赖配偶一方,当借款人的另一方配偶的家庭开支大部分甚至完全依赖于借款人时,此时,无需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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