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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对象患有精神疾病,能否起诉撤销婚姻

导言

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申请撤销婚姻?什么时间申请撤销?谁来代理诉讼?

     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出发,就上述问题具体分析,给出答案!

 

—— 案件简述 ——

 

A女士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并于2013年办理了《残疾人证》,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四级。

20165月,A女士经人介绍与现在的老公登记结婚。A女士称其结婚前已经口头告知过男方其患病事实。

近期,A女士夫妻感情逐渐出现不和,男方电话告知A女士其准备起诉撤销婚姻,现A女士前来律所咨询撤销婚姻相关法律问题。

 

—— 律师解读——

 

PART 01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司法实践中,精神分裂症、躁狂性抑郁症等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起诉撤销婚姻的,而在离婚诉讼中,患病一方有义务证明自己已在婚前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即使患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在结婚前已如实告知对方,假如患病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结婚期间已知晓该患病事实,并且自知晓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对方撤销婚姻的诉请。 

 

PART 02

由谁作为代理人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由夫妻担任对方的代理人显然是不合理的,通常是由父母或者成年子女担任。

本案中,虽然A女士在2013年即办理了《残疾人证》,但《残疾人证》并不能作为确定A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依据。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走一个确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司法实践中,该特别程序可以在离婚诉讼开始前进行,也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进行;若法院经过鉴定,确认A女士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无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一般会指定A女士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扬远律师提醒您——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均负有如实告知对方其所患重大疾病的义务;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对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病情一年内起诉撤销婚姻。

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您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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