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为亲人垫付的丧葬费由谁偿还?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难免会因急事相互垫付资金,而作为亲戚在为死者垫付了丧葬费用后,能否向该死者的继承人要求返还呢?是否会因为没有借条且存在亲戚关系而被认定是自愿垫付、无需返还呢?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张某与张某某是一对兄妹,张某是哥哥,张某某是妹妹。小智、小梅系张某的一对子女,张某的妻子早在多年之前就已过世。2020年7月30日,张某因病过世。哥哥张某过世后,张某某曾应侄子侄女的请求,垫付了哥哥张某的丧葬费用将近八千元,说好一个星期后归还,可当时忙于处理哥哥的后事,并未达成书面的借条或协议,张某某手中仅有某殡葬服务公司出具的收据,其上载明哥哥张某各项丧葬费用的明细,明确记载相关费用总额共计八千余元。

等到哥哥张某的丧事办理完成,张某某向侄子侄女讨要垫付费用时,侄子侄女却说虽然张某某垫付了部分费用,但这都是其自愿的,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张某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知情并承诺归还相关款项,从情理上讲,该笔钱款实质上应当是属于张某某为祭奠其兄长自愿花费的款项,自己没有义务偿还。此外小智、小梅还主张张某某并非独自承担了全部的丧葬费,自己也承担了尸体处理费、存尸费、抬尸费、清洗消毒、收殓费、运尸费、现场出车费等丧葬相关费用共计五千余元,对于张某某处于亲情自愿资助的款项,二人拒绝偿还。

法眼辨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作为老年人的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按照我国传统亲情伦理,为父母养老送终、料理身后事宜,乃法定赡养义务应有之意。

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系兄妹关系,故张某某仅系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张某配偶、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其并不享有继承权利,亦与张某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故其并无支付张某丧葬费的法定义务。而小智和小梅作为张某的子女,系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张某的财产,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张某的丧葬费用理应由其二人负担。因此,对于张某某在张某去世后为其支付的部分丧葬费,虽然小智、小梅主张该款项是张某某基于兄妹之情自愿支付,但除非他们能够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二人作为子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按照张某某的要求二人向其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重要原则,二者是相对应的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单独履行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享有继承权与承担丧葬费便是相对应的一组权利义务,二者无法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

欢迎关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官方公号(yangyuanlaw),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法律观点!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