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离婚后能否以再婚再育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后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以自己再婚再育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2019年11月,张某与郝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订民政局《自愿离婚协议书》,同时私下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均约定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二人在该协议上同时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2020年郝某再婚,婚后不久与现任妻子生育儿子,儿子出生后,郝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减少抚养费。

张某和郝某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女儿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张某和女儿居住,郝某不会向张某讨要费用,等女儿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双方平分价款,但郝某此时却提出要用一间房间的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同时郝某还表示他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郝某擅自将抚养费减至每月3000元,并不顾张某的反对,连续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眼辨析:

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实践中,一般是按照给付抚养费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时约定。

张某与郝某离婚时不仅签署了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双方深思熟虑后共同商定的结果。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离婚前期郝某均能足额支付,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未超出郝某的支付能力。

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张某与郝某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孩子实际需要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因此,除非郝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时明显下降,否则郝某不仅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还要向张某按照约定的数额补足之前未足额支付的抚养费。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具体义务,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也应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主张。欢迎关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号,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法律观点!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