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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离婚协议书一定要注意这9个要点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重点关注的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要注意!

一、财产分割

1、如果离婚时约定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所代表的含义不一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

“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不建议这样表述,会丧失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2、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是对子女的赠与。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此类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注:此处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二、子女抚养

1、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如果离婚协议中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往往可能对直接抚养方和子女不利,而且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因此,建议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2、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离婚协议中还是可以约定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前提是父亲直接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否则,即使有此约定,母亲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争取子女抚养权。

3、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考虑到子女18周岁以后的教育问题,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三、其他问题

1、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涉及一方或子女户口迁移必须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可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对方。

2、离婚协议书最好进行公证,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3、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等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是生效的,一份清晰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能够妥善地处理双方的争议。因此,扬远律师建议您慎重处理,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带来潜在的纠纷和麻烦,甚至造成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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