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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究竟以哪一份为准?

案例说法

张先生家有兄弟两人,上有一哥。2010年,张先生父母共同前往上海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称:两人去世后,其名下所有遗产均归长子所有。

2012年8月,张先生父亲过世,此后母亲长期由张先生照顾,父亲的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2021年2月,张先生母亲又自书遗嘱一份,声明自己去世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张先生所有。

2021年4月,母亲因病去世。张先生和哥哥各自持有一份遗嘱,哥哥是公证遗嘱,张先生是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反。此时究竟以哪份遗嘱为准?张先生和哥哥发生了巨大的争议。孰是孰非,且看扬远律师解读玄机。

《民法典》新规:取消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根据我国原《继承法》规定,确实有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内容。然而,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原《继承法》等9部法律被废止。而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在《民法典》之前,自书遗嘱在《民法典》之后,该如何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遗嘱人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张先生母亲在《民法典》施行前(2010年)已立有公证遗嘱,且在《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2月份),通过自书的形式立有一份新遗嘱,在前后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2021年2月份的自书遗嘱为准。

因此,张先生有权依法继承母亲名下所有遗产;但张先生父亲所遗留所有遗产,均应依据张先生父亲在2010所立的公证遗嘱,由张先生的大哥全部继承。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系民事立法之重大进步

我国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法院的案件审理,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也具备明显弊端。倘若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后,希望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则必须前往公证处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或撤销原公证遗嘱。此时,若遗嘱人的身体条件已不允许其前往公证处现场办理,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的话,又需要根据公证员日程安排等候较长时间,上述规定无疑限制了遗嘱人根据自己真实意愿处分其财产的自由。

扬远律师认为,遗嘱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为了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其真实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合理安排。相较于原《继承法》过分侧重于遗嘱形式之规定,现行《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上述“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转而以遗嘱人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体现法律对于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尊重,不仅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更加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

遗嘱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人员较多,案情错综复杂,而被继承人所作出遗嘱的具体形式、时间先后等情况,会对于案件结果产生根本的影响。扬远律师建议您,如您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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