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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常见误区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在补足开销的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很多人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存在诸多误区,如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是什么性质?该如何分配?今天,海燕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常见误区。

案例聚焦

杜女士的父母一共养育了杜女士及其姐姐俩人,杜女士的父亲在2005年3月因病过世,当时姐姐已经嫁到外地并且在外地定居生活多年,所以父亲过世之后,杜女士便将同样身患疾病的母亲接到了自己家中,与其共同生活,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直到2020年6月份母亲过世。

杜女士的母亲是退休干部,单位一直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杜女士的母亲知道自己过世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了防止自己过世后引发纠纷,杜女士的母亲在生前便立下遗嘱,明确要求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杜女士领取并支配使用,但在杜女士母亲过世之后,姐姐却突然找上门要求分割杜女士母亲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眼辨析

首先,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杜女士的母亲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杜女士及其姐姐作为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其次,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支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所以,两者均不属于杜女士母亲的遗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因此,即使杜女士的母亲生前订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但由于处分对象不属于遗产,杜女士及其姐姐都有权要求分割母亲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一般以“谁花费,谁获得”的原则进行分配;而抚恤金的分配一般会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并结合杜女士的具体情况,母亲去世前一直与杜女士共同生活,杜女士作为继承人,是可以主张适当多分抚恤金的。杜女士可以先与姐姐就母亲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分配事宜进行协商分割,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纠纷之诉,由法院居中裁判作出判决。

扬远拓展

1、法律界就抚恤金及丧葬费不是遗产基本已达成共识,但二者的分割请求是在继承纠纷中一并提起还是另案起诉各法院做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在继承纠纷中提起的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请求一般会参照继承的处理原则,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个别法院会以抚恤金及丧葬费与继承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而要求另案起诉,案由一般确定为共有纠纷。

2、抚恤金一般发放给死者的近亲属,但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亲属范围,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抚恤金只能发放给继承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涵盖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在继承纠纷中只能存在一个继承顺序,所以,如果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抚恤金则可能导致部分亲属无法分得死者的抚恤金。

3抚恤金的分配数额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由法官进行裁量,以求公平合理。

4、在处理丧葬费时,法院一般先扣除合理丧葬花费后,对剩余的丧葬费按规定进行分割,但当事人需提供花费的正规票据,在提供花费票据确有困难时,法院也会考虑丧葬事项已经办理完毕且确有费用发生的事实,根据当地丧葬一般花费情况对处理丧葬事宜的花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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