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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疑难问题:离婚避债行得通吗?

1月21日,上海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可见,“离婚”这一事件在经济社会、法律社会中早已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大到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小到影响第三人债权债务,今天我们就以离婚为视角,谈谈执行环节中遇到通过离婚规避执行、追加执行配偶等疑难执行问题。

一、执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or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论:家庭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

二、借债后离婚,能否免责?

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前)夫或(前)妻主张其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

三、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必须经过审判程序先予审查和认定某一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续才能追加执行。因此,申请人无法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在执行环节中实现追加。

扬远律师(执行团队)倾情提醒,在遇到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导致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的情况下,请尽快委托专业团队,以期尽早恢复执行,并寻求更多的执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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