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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彩礼是我国的一项古老的婚嫁习俗,起源于西周,一直延续至今,虽然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但现实中彩礼依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间被大多数人所奉行,许多人在订立婚约时依照民俗索要、给付彩礼。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彩礼也从最初的金钱逐渐演变成房产、汽车、股票等各种各样的财产形式,总价值也日益攀升,与此同时,围绕彩礼而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尤其是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问题,面对这一现实情况,尽管彩礼并不为官方所认可,亦不是婚姻法研究的热点,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进行解释。今天,扬远律师彩礼返还问题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介绍。

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解除婚约;二、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就办理离婚手续;三、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共同生活,但给付彩礼一方在离婚时因婚前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

其中前两项情形都较为简单易懂,但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究竟该作何理解呢?我们发现就在规定返还彩礼情形的同一部司法解释中对“生活困难”的含义明确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返还彩礼的第三种情形中“生活困难”也应当作此理解,即所谓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绝对困难,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相对困难。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返还彩礼是全额返还吗?具体数额如何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离婚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酌情作出判决。一般来讲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会相对少一些:

1、双方没能办理结婚登记系由于给付彩礼方的过错或其单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

2、双方虽然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

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由于给付彩礼方的过错才没有共同生活;

4、给付彩礼方离婚后生活困难,但非因给付彩礼所致。

但具体每种情形下该少返还多少彩礼?依旧没有明文规定,大多数时候依旧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官面对相似的案件,判决的数额却南辕北辙,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而解决此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民间习俗,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法都明确下来。比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今年84日,颁布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对于彩礼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甚至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彩礼金额的返还标准,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虽然具体内容还有待推敲确认,但这无疑是我国法律在彩礼方面的一大进步。

综上所述,彩礼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是中国独特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些彩礼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地都能尽快确立相关规定。不过律师也要在此提醒各位,遇到彩礼问题不用慌张,在上海目前尚未制定彩礼返还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参考相关判例及其他地区具体规定,确定个案中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数额,必要时还可以寻求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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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链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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