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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案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何“夫债”也要“妻还”?

对于债务,如果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一方事后签字追认的,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变得复杂起来,其中颇具争议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未签字,也未追认,什么情形下仍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妻子不想背负“夫债”,又该怎么办?

今天,扬远律师结合案例,给大家解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今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一、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柳某在与妻子朱某结婚后,朱某的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柳某向同学韩某借款15万元后柳某一直未还,现韩某诉至法院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归还。

解析

虽然借条由柳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因履行赡养义务引发的负债,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柳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审理中法院会结合借款的用途、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场地租金和部分员工工资,而妻子朱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

解析:

柳某向丁某的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朱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故应视为柳某和朱某的共同债务共同予以承担。

 

“共同生产、经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同时,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的,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对非举债的配偶一方造成不公平。比如丈夫借巨款个人挥霍,妻子对此毫不知情,之后债权人找妻子要求还款,该怎么办?应如何避免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作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注:案例来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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