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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不试爱——律师解读试婚阶段的法律生活

前段时间,随着《民法典》出台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了民间热议。很多人提出,既然离婚还需要冷静,何不在结婚前引入“婚前试婚”制度,让更多人明白自己到底是否适合进入婚姻生活。

诚然,比起贸然进入一段婚姻后离婚,如今有更多年轻人倾向于选择通过婚前试婚的方式,来确定双方是否做好结婚的准备。如果仅是婚前试婚期间双方就矛盾连连,又谈何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倒不如尽早止损,好聚好散。

一纸【结婚证】确实影响着试婚状态和婚姻状态下不同的法律生活,今天,扬远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就来聊聊关于婚前试婚的方方面面

何谓婚前试婚?其法律定性为何?

婚前试婚顾名思义,就是指男女双方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均抱持着结婚目的,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体验婚姻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合适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觉不合适两人就好聚好散。法律上来讲,婚前试婚的实质属于同居关系。

婚前试婚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针对婚前试婚的法律规定。《婚姻法》虽然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彼此都没有配偶者的同居情形,却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可以确定婚前试婚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确立夫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也就是说,婚前试婚的双方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从而导致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配偶间人身依附关系、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都无法受到《婚姻法》的规范比如,如果一方出现疾病或其他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无需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扶助义务。

婚前试婚期间怀孕、生子怎么办?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将孩子生下来的,如果在孩子出生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孩子属于婚生子女,双方也经由结婚登记手续转变为正式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依旧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孩子出生后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男女双方对试婚期间生育的子女负有按照婚生子女标准承担抚养义务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此外,由于男女双方未婚生育,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依法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义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可能会面临加收滞纳金,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

日常咨询中我们也常听到很多无奈的问题,比如婚前试婚期间怀孕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放弃孩子的,对于堕胎产生的医药费以及女方所必需的营养费,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分担此时男方当然不得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拒绝承担。

婚前试婚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如何认定?

男女双方婚前试婚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属于取得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前试婚的原因而转变为双方共同财产,而上述几种收入,在婚姻关系中往往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认定原则,这也是婚前试婚的财产制度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质区别。

而在婚前试婚期间,通过双方共同经营所取得的财产,如经营店铺、开设公司等,一律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分别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伙关系、公司股权等情况予以处理,确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如无证据证明属于按份共有,则将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分割。

婚前试婚的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婚前试婚经过一定期限,双方可能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转为婚姻关系,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为界限,登记日之后双方即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自然解除。

婚前试婚无果,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同居关系自协商一致结束婚前试婚之日起自动解除,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单来讲就是解除同居关系相当于情侣分手,法律不予干涉,也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因婚前试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婚前试婚固然可以在正式结婚前确定彼此是否做好了结婚的准备,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在该方面的缺位,导致在婚前试婚中,更多的是通过道德来制约,而非法律,再加上有关婚姻感情方面的协议,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如遇较为复杂的婚前人身、财产纠葛,扬远婚姻家事团队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订立详实的协议,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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