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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贵铁皮”可以做为财产分割或继承

上海交管部门所指的新增机动车额度,是指能够获得代表着中心城区道路通行权的沪牌的资格。目前每个月有几千个新增车辆额度,也就是指,每个月可以有几千人获得办理沪牌的名额。而正因为这个名额是有限的,它才产生了经济价值,可以以金钱价值去衡量,成为了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上海交管部门才可以采用拍卖的形式竞价获得该项权利。而代表着中心城区通行权的车辆牌照,这是涉及行政许可的,是无法作为物品或财产权利去拍卖的。 

综上所述,车辆号牌与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不一样的,交管部门所谓的额度不能办理继承,是错误理解了这两者的关系。与交管部门所称“机动车额度是道路通行权,是行政许可,不能继承”这一论点恰恰相反,车辆号牌才是行政许可,不能继承。而机动车额度,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甲等人诉马某甲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该起案件中,存在多个继承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车辆及车牌归被告马某,同时由马某承担被继承人一定的债务、对其他继承人做一定的折价款补偿。

审理过程

两原告为夫妻,陈某丙为两原告之子,被告马某甲、陈小某分别为陈某丙妻子、儿子。陈某丙于20098月因病去世。二原告、两被告均为陈某丙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截止被继承人陈某丙去世之日,双方有争议并要求法院分割处理的财产及债务有:登记在陈某丙、陈某甲、马某甲、陈小某等人名下的xxx路房产;陈某丙名下牌号为沪F35388凯迪拉克轿车一辆。

审理中,双方对XXX路房屋价值协商一致为630万元,对凯迪拉克轿车价值(连牌照)协商一致为50万元;

审理结果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本案中,陈某丙与被告马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马某所有,其余的为陈某丙的遗产。

牌号为沪F35388的凯迪拉克轿车(连牌照)以及在高某甲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股票,按照法定继承处理。Xxx路房屋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计235万元。凯迪拉克轿车及牌照原告、被告共同确认现价值为50万元。该车辆也系被继承人和马某的婚后共同财产,为了便于分割,法院将该车辆及车牌照判决给马某所有,但是马某应支付两原告该车及车牌照的分割款12.5万元。

扬远律师点评:

沪牌车辆及牌照在遗产继承案件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是可以作价来处理的。当事人要注意该部分财产利益,保障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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