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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家事:海外结婚、离婚二三事

导语: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离婚后,其如何处理国内的登记事宜?有何法律规范?今天扬远家事团队涉外婚姻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答。
【出国人员海外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

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使馆、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结婚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2、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因此,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公证、认证等程序都不影响结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该结婚证要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证明双方的身份关系,确实需要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国内使用,比如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婚姻状况;将来双方离婚向法院起诉时,该结婚证的公证认证也是前置程序。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的麻烦,当事人在国外结婚后,还是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为宜。

出国人员海外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的,根据实际需求,部分出国人员回国后面临着需要对离婚状态进行登记确认、甚至有些需对离婚判决进行申请承认和执行(因为离婚判决往往附随小孩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

结合扬远律师家事团队的办案经验,如果在国外已办理过离婚的出国人员回国后仅需要在公安户籍科进行婚姻状态的更正,则需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出国人员离婚证或离婚判决的认证手续及翻译件,供户籍民警查证。

而涉及到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执行,流程则比较复杂,常见如下: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申请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且需由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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