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主张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因此而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院又会对此如何认定呢?

案例:

王某、肖某系夫妻。2018年某日,王某骑摩托车在路上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甲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事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40%的责任。而后,甲诉至法院,以被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而被告王某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为由,要求王某、肖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审判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妻子肖某是否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与原告之间的侵权之债是发生在两被告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某,但实际该车是某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侵权之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故王某、肖某需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是因被告某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且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的诉求。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司法解释,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一般而言,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由侵权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因此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生产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等。

 

律师分析:
在交通肇事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针对违法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制裁违法行为,而规定行为人为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案件还一直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外,其余由被执行人个人应承担的赔偿款的执行难度相当之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部得到实现,往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之配偶,以期望法院能够按夫妻共同债务来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赔偿款的实现。因此,为了便于执行,建议在起诉时还是可以将夫妻两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赔偿,以便提前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附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2011)苏民再他字第0020号《关于黄燕、季东谕、季连昌、朱允芹与杨水菊、陈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的复函》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