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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涉外企业产生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跨国企业的不断深入发展,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多的合作机遇时,也无形中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大法律风险,涉及外国企业的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应如何诉讼?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基本原则,前往外国企业所在地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如何处理?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广大企业分析该情形下法律问题。

案例:

1、A公司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从事食品加工、生产。2019年初,注册在开曼群岛的B公司欲购买A公司旗下食品,双方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先发货,B公司先支付20%货款,确认收货后支付剩余款项;

3、2019年3月初,A公司如约将货物寄送给B公司,而B公司却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价值3000万元);

4、《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现B公司找到本所律师,询问如何提起诉讼,追回货款?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需明确涉外案件的定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本案中,B公司为注册在境外企业,因此本案要适用涉外法律规定。

关于管辖:

一、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法院管辖;

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管辖,可以结合案情情形,参照合同履行具体情况,选择对应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本案中,因合同在上海签订、履行,A公司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

三、依据起诉标的不同,管辖法院层级也不同,本案需主张剩余货款价值为3000万元,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即本案在上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送达:

一、可向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或向B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通过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方式送达,B公司为英国公司,应适用中、英双方均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

四、公告送达兜底,公告满3个月的视为送达;

扬远建议:

一、涉及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选择,合同性质及履行方式往往很重要;

二、涉外案件立案后,涉及送达问题,往往要经法院层级上报,最终由司法部对外送达,建议各企业在专业律师陪同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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