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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律师助你惩治老赖

案例简介:

201591日,我市徐汇区的刘女士以自己要向某投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向朋友原女士借款150万元。原女士分三次向刘女士银行账户汇款150万元,双方签署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每月利息1%。刘女士承诺借款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原女士多次向刘女士催讨,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刘女士以当初150万元系原女士委托自己向该投资公司的投资款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20163月至今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女士求助本所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扬远律师在了解借款发生的前后事实、审查双方签署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后分析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本案的关键,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并且有借款的支付行为。此外,刘女士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女士曾委托其代原女士向该投资公司投资,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委托投资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基于原女士多次催讨后刘女士拒绝偿还借款,且刘女士和丈夫名下有两套商品房(价值逾500万元),扬远律师建议原女士尽快诉讼,要求刘女士和丈夫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查封该两套商品房。最终,原女士接受本所律师建议并获得了胜诉,法院判决刘女士及丈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0余万元。

扬远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往往涉及诸多问题。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是较为常见的类型之一。扬远律师提醒您注意:第一,民间借贷应签订借款合同或写书面借条,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的性质用途、借款期限和利息;第二,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切忌现金交付;第三,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不断地主张权益并保留证据,切勿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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