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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吗?

在生活实践中,许多名义借款人的朴素认知是,反正钱不是我用的,谁用的应该去找谁。虽然从最终责任承担来看,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法律层次上,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需要由名义借款人向实际出借人清偿,再由名义借款人向实际借款人追偿。所以作为名义借款人有可能会陷入两个诉讼,面临着承担责任后难以追偿的风险。

案例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9月份,原告张某办理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截止2017年10月3日账单日,该信用卡欠款额为42452.89元,到期还款日为2017年10月22日。原告主张,该卡自办理一直在被告手中,卡内欠款亦为被告消费,并提供被告签字确认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证明,我王某身份证号xxx于2015年9月自张某处借入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尾号6774一张,张某从未使用过这张信用卡,以后出现任何法律后果,皆由我承担,特此证明。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

被告主张,其的确是在证明上签过字,但该信用卡实际上已由被告交由案外人李某使用,卡内欠款也皆为李某消费,该笔款项也应由李某偿还。

法院裁决:

虽然被告抗辩,涉案信用卡的实际借款人是李某,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原告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基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系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借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亦是原告将特定资金帐户支配权授权给被告,该行为可视为钱款交付情形,双方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至于被告再次转借的行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信用卡账单,可以确定该信用卡内资金已被使用,原告对涉案信用卡发卡行的债务明确、具体,即使其尚未返还;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原告均有权基于被告的承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现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2452.8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在有类似的借贷情形发生时,要树立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

1.借款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信用卡系由原告借与案外人,还是原告借与被告、再由被告转借给案外人,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直接关系着被告的责任承担;

2.名义借款人来讲,代人借款有风险,要做好代人还款的心理准备;

3.名义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凭证,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以后的追偿权;

4.任何的签字都需要谨慎,签字前需要明白自己签字的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防止为他人担责;

5. 对于出借人来讲,在信用卡借由他人,逾期不还且无充分证据时,首先是紧急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是及时还款防止信用受损,同时搜集证据,诉诸法律,以求追偿。

6、向出借人主动披露实际借款人,约定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此时法院可以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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