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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合同相对人,避免法律纠纷

20151125日,徐某向张先生(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将某商铺整体转让给张先生,交接日为2015121日。自2015121日起连续六个月由徐某协管管理商铺的经营,并承诺若每个月业绩达不到14万元,徐某按45万元回购。该承诺书由徐某在承诺人签名处签名,某公司(被告)在承诺书正文处盖章。

20151126日,原告与徐某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徐某于2015121日前以45万元将系争商铺转让给张先生。该转让合同由徐某及被告在甲方盖章处签名,原告在乙方签章处签名。

后原告经营不善,要求被告支付回购款和押金。但根据《承诺书》,承诺人为案外人徐某,尽管被告在正文处加盖了公章,但无法就此推定被告作出回购系争商铺的承诺,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徐某有权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作出上述承诺。因此,该承诺书的合同相对方仍是案外人徐某。

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要求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被支持的,但被告并不是承诺回购的主体,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45万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我们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搞清合同的相对方。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指的是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就上述案例来说,向原告签署《承诺书》的是案外人徐某,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回购系争商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内容的相对性。指的是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就本案中,被告并非《承诺书》中的相对方,因此不负有回购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指的是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签署《承诺书》的并非被告,其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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