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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真正实现“利滚利”?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争议一直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如何计算利息、是否超过上限要求、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有无不同意见等等。其中,关于利滚利复利的问题,许多人都知道法律对于利息地上限有所规定,但并不了解,到底如何约定才能真正收取复利。

【案例简介】

吕某以投资生意为由,多次向陆某借钱,每次吕某都给陆某写了借条,并且陆某每次都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吕某。双方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跨越四年,多达十七笔,金额高达百万。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陆某将多笔借款汇总,与吕某对账之后,签下一份总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计算复利。

2015年初,吕某音讯全无,陆某决定将吕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由于陆某与吕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许多证据佐证,包括每次借贷的借条、转账记录和总的借款合同,法官认可了双方借贷的借贷事实。

关于借贷利息,陆某认为,虽然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在后来的总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以7.5%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且按照吕某偿还的实际情况,每年结算一次。因此吕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5%、每年计算复利的利息来偿还借款本息。

但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年利率的上限为24%,在此限额内计算复利将得到认可,但吕某只在一份借款总合同中同意将上年的本息全部转化为下一年的本金,因此对于陆某计算的复利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2015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复利,即俗语所称利滚利,其实质是把前期借款的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计算复利,但要求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双方约定将前期借款的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二是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即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材料。

在陆某与吕某的借贷纠纷中,陆某主张计算复利而未能得到法官认可,最根本的原因是缺少了每年重新计算利息的凭证。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虽然法律允许借贷双方在年利率24%的限度内计算复利,但真正想要实现利滚利,还需要双方定期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或借款人定期出具新的借条。仅仅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每年的利息都转化为下一年的本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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